看罷張婉雯「為窮人而設的罪」一文,突然想起了我的小時候。
我小學一年級、約六、七歲時我們一家住在土瓜灣舊區的一間分租房內,面積不過二百呎,住了我們一家五口。可想而知我家的經濟環境不可能容許我媽不工作只照顧我們兩姐弟,更不可能花錢到托兒所或僱傭幫忙了。
記憶中,很多時放學後只有我一個人在家,當時的我很意志堅定地一定會做完功課再看卡通片,其後有甚麼活動就不太記得;還在唸幼稚園的弟弟好像是由某一個經營住家托兒的婆婆接回家,據說收費數元還包午餐呢。
那時爸媽和祖母都要工作,誰有空照顧我們呢?
還有一些片段的模糊記憶:弟弟升小學了,放學後我們一起自行回家;我們獨自在家時,在雙層床上層跳來跳去玩得瘋了;升上四、五年級,我顧著看書,弟弟偷偷跑出去玩;我為了去圖書館和去同學家玩,也是偷偷跑出去。其實父母對我們的管教很傳統地嚴厲,認為小孩子外出很容易學壞,即使如去同學家玩如此普通的事也不准,去圖書館也是到我五、六年級時才漸漸通融的,因此我們都用「偷跑」這招。那時幸運地沒有發生任何意外,否則我父母就會因為小孩子理所當然的貪玩而揹上「為窮人而設的罪」了。
我除了認同張婉雯的觀點外,還想借題發揮,聊一下舊聞。(實在不吐不快!)
早前有圍欄通花夾斷小孩手指,近日又有公園設施燙傷小孩,兩宗報道的觀點均傾向批評設施設計不夠完善、監管不力云云,卻沒有提及監護人的責任。在我看來,這些報道都有預設立場,不夠客觀,令我聯想到日本的「怪獸家長」──孩子有事往往怪別人;又或者可以用廣東俗語形容:賴地硬!
被夾斷手指的小孩約十歲,與同學玩耍受傷,可以理解為好動造成的意外,誰家小孩不會因貪玩受傷?何況他母親也說了:他的左手已是三度受傷!然則為何要特別探討圍欄設計問題?
另一宗報道的傷者是個歲半的嬰兒!!難道嬰兒會自己跑去玩嗎?保姆看管不力應該是更大的問題吧!誰都知道東西曬久了會燙吧?一個有常識的人會在那麼曬的時間帶孩子去玩嗎? 記得以前我們每次要去公園玩,媽媽或者嫲嫲都會說「傍晚再去吧!」就連我要去圖書館,短短的路程她們也會阻止我在午後前去。
我是想說,政府是有責任提供社區托兒等支援,但現今的家長似乎都太無心了。我父母在有限的時間和能力下仍盡力管束我們姐弟,我們沒有得到無時無刻的照顧,但仍平安長大,當中也許有些僥倖成份,不過也證明父母的嚴厲管束奏效。當然不讓我們外出可能引致另一些社交障礙問題,至少保護孩子這點是做得到的。
最後必須要說,政府或者有關機構都有責任確保設施安全,不過小孩子玩耍受傷是常事,沒有必要敏感地立即歸咎責任。難道就因為如此要令所有場地變成平地、圍欄密封不可以有縫或通花、最好遊樂場上有遮陽傘或甚至索性設置在冷氣室內.......不不不,還是把小孩關在溫室內吧。
延伸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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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ursday, August 19, 2010
回應「為窮人而設的罪」一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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